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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其它行政权力) 粮食流通统计

粮食流通统计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粮食流通统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粮食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市粮食局调控科

8

联办机构

无。

9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24581

监督电话

0773—2836174

10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实施对象

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12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3

权限划分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国粮调〔2016〕225号)第六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14

行使内容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5

通办范围

无。

16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7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18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19

结果名称

粮油流通统计月报

20

运行系统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

21

责任事项

1.保密责任: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2.统计监查责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2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3.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3

备注

 

附件: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流程图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1.加强职业道德、开展警示教育;

2.公布廉政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回访被监督单位,了解执法人员廉政情况。

调控科承办人、负责人

2.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调控科承办人、负责人

3.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调控科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4.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分管局领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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