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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net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行政检查):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粮食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2826119

监督电话

0773—2836174

9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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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粮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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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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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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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对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检查情况制作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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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2.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3.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的;

4.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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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

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

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经办人员;检查组组长;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

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

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

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

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经办人员;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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