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办[2014]8号
365betnet关于做好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粮食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二、审核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宣传力度。凡未参加年审的,应逐个联系并书面告知,确保领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乡镇,粮食部门应主动上门,现场审核办理。要向审核对象耐心细致地讲解粮食资格审核填报方式方法,做到填报材料数据详实。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按照在地、便民、高效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建立起获得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档案应含全套年度核查资料及核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填报“2013年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2013年桂林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2013年桂林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书面报告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情况,以县为单位(含在市本级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于5月15日前报市局监督检查科。
(三)加大监督,规范行为。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按规定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对不按规定参加粮食收购资格年度核查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有关政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公正执法,严肃纪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收购许可证的年度核查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
1.2013年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2.2013年桂林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3.2013年桂林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014年2月14日

365betnet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