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2013]46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
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粮食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更好地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秩序,特制定《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年8月12日

365betnet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印
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桂林市辖区内从事粮食经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以及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监督检查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核查粮食收购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证、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365betnet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查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对象与时间
第六条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
第七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核资料
第八条 参加年度核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申报表;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仓储设施、资金证明材料;
(五)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及统计台帐;
(六)检化验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七)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统计台帐和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审核单位盖年审章后退回,其他材料均由审核单位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四章 核查程序时限
第九条 年度核查实行“谁发证、谁核查、谁负责”的办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核查对象按规定和要求,申领、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审核材料一起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全的,核查机关应发出“粮食收购许可年度核查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核查机关和核查对象各一份),书面通知核查对象需补正的材料。核查机关要在政务大厅或在办公单位专门设立窗口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手续。凡能当场做出核查结论的,应当场做出年度核查结论;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机关在年度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核查对象进行现场查看或要求做出情况说明,核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或做出情况说明。
第五章 核查结论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年度核查合格”、“暂缓通过年度核查”或“不予通过年度核查”等结论,发放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并登记存档。
(一)“年度核查合格”标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能力,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及时编制上报粮油购销统计报表。
凡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认真核定最高、最低库存量,发给“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决定书”(一式两份,核查单位和被核查对象各一份),并在收购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核查合格”章。需要换证的收回旧的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并加盖“年度核查合格”章。
(二)“暂缓通过年度核查”标准:在核查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核查,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1、注册资金、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3、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4、检验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
5、未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帐;
6、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7、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暂缓通过年度核查的,由核查机关发出“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通知书”(一式两份,核查单位和被核查对象各一份),书面告知核查对象需整改事项,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整改结束后,符合要求按年度核查合格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查。
(三)“不予通过年度核查”标准:在核查年度内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查。由核查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收购许可证,同时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5、核查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未能通过年度核查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核查单位和被核查对象各一份),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未参加年度核查的。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的,由发证单位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十五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由发证单位公告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持证者。注销后的持证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以相同单位或个人名称再次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365betnet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申报表
2、市(县、区)粮食经营者201 年度粮油购销年报表
3、粮食收购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决定书
5、暂缓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通知书
6、不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决定书
7、201 年度桂林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核查情况汇表
8、桂林市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